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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設標準》(教思政廳[2011]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工作,對于可能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做到及早預防、及時發現、有效干預、妥善處理,降低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心理危機是指個人面臨困難情境而無法解決時,意識、情感和行為方面出現的功能失調和心理失衡。心理危機干預是對處于心理失衡狀態的個體進行簡短而有效的幫助,使他們度過心理危機,恢復生理、心理和社會功能。
第二章 心理危機的預防體系
第三條 預警機制
為有效掌握我校學生心理動態,隨時了解高危個體心理狀況,通過建立班級、分院、學校三級心理危機預警機制,實現學生心理危機的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干預。
(一)一級預警:班級。充分發揮學生干部、學生黨員、心理委員的骨干作用,關心同學,廣泛聯系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情感上的溝通和交流,及時了解同學的心理動態,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其中班級心理委員應全面掌握班級同學的心理狀況,發現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向輔導員匯報。
(二)二級預警:分院。各分院要密切關注學生的思想動態和心理變化,對有心理危機傾向的學生,應給予重點關注;對嚴重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危機干預程序快速反應、妥善處理。分院輔導員應定期組織召開班級心理委員會議,全面掌握學生的心理狀況,隨時與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溝通。
(三)三級預警:學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對新生開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檔案;在大學生心理健康課程、個體心理咨詢、團體心理活動等工作中,積極關注學生的心理動態。期間如發現可能存在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及時向部門領導和該生所在分院反饋情況。
第四條 預警對象
(一)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作為預警對象予以重點關注:
1.在心理普查中篩查出來的需要重點關注的學生;
2.患有各種程度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但仍在校堅持學習的學生;
3.患有嚴重軀體疾病,治療周期長,個人很痛苦的學生;
4.既往有傷人、自傷、自殺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殺者、有家族精神病史的學生;
5.遭遇突發事件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受到自然或社會意外刺激、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身體出現嚴重疾病、遭遇性危機、個人感情受挫、嚴重人際沖突、親歷身邊人出現危機狀況等;
6.學習壓力過大、學習困難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7.人際關系失調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8.過度迷戀網絡(含網絡成癮)而影響其學習及社會功能的學生;
9.家庭經濟貧困、負擔重,而深感自卑的學生;
10.大一新生嚴重環境適應不良,畢業生就業困難、考研失敗及各種原因無法正常畢業,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二)對近期發出過如下警示訊號的學生,應及時進行危機評估和干預:
1.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出死亡念頭的學生;
2.不明原因地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無端祝福、述說告別話語等有明顯行為改變的學生;
3.情緒突然有明顯異常的學生,如特別煩躁、焦慮、恐懼、沖動、低落,或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嚴重受到影響等。
第五條 預警時間
以下時期為心理危機的高發期,注意重點排查:
(一)大一新生入學前后;
(二)大四求職擇業期間,畢業前夕;
(三)每學期開學初;
(四)期末大考、補考或其他重要考試前后;
(五)評優選先、評選黨員積極分子前后,受到懲處后;
(六)學校心理危機事件發生后。
第三章 心理危機的干預體系
第六條 對有嚴重心理障礙學生的干預
學校發現學生有心理、行為異常時,須立即反饋到學生工作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將對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初步評估,如發現該學生可能患有較嚴重的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學校應立即聯系家長,并協助家長將學生送至精神疾病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根據診斷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條 對有自殺傾向學生的干預
(一)學校一旦發現學生有自殺傾向,即該學生近期有實施自殺的想法或念頭,須立即將該生轉移到安全環境,確保其人身安全,同時向學生工作處反饋情況。
(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該學生的自殺傾向和心理健康狀況進行初步評估,如發現該學生的自殺傾向可能與嚴重心理問題有關,學校應立即聯系家長,并協助家長將學生送至精神疾病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根據診斷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第八條 對有自殺行為學生的干預
(一)對正在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學校一旦發現應立即制止,并向學生工作處、保衛處報告,有關部門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配合處理。
(二)對于已經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立即將其送至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并通知實施自殺行為學生的家長到校。相關部門及時保護、勘察、處理現場,防止事態擴散對其他學生產生不良刺激,并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
(三)對于自殺未遂的學生,學校應第一時間通知學生家長到校。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其自殺原因進行初步評估,如發現該學生的自殺行為可能與嚴重心理問題有關,學校應協助家長立即將學生送至精神疾病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根據診斷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四)正確應對新聞媒體,防止不恰當報道引發負面影響。
第九條 對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學生的干預
(一)對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有傷害他人意念或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立即采取措施,確保雙方當事人安全。同時,向學生工作處、保衛處報告。
(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該學生進行初步評估,如發現該學生的傷人意念或行為可能與嚴重心理問題有關,學校應立即聯系家長,并協助家長將學生送至精神疾病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根據診斷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章 心理危機事件的善后處理
第十條 愈后鑒定及跟蹤干預
學生因心理問題住院治療或休學申請復學時,學校應要求其提供相關治療的病歷證明,確認適合在校學習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后,學校應持續關注該學生。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心理輔導。
第十一條 對危機知情人員的干預
危機過后,需要對知情人員進行必要的心理干預,尤其是寢室同學和同班同學。所在分校應采取相應安撫措施,學生工作處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個別心理咨詢或支持性團體心理輔導,盡量減少由于危機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避免引起更大范圍的心理危機。
第五章 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各分院在開展危機干預和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有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電話錄音、談話錄音、書面記錄、書信、照片等。
第十三條 各分院應認真學習此文件,并本著預防為主、及時報告、團隊工作、全程監護、家屬參與、信息保密、跟蹤干預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事宜,暢通心理危機預警渠道,遵循心理危機干預程序,確保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工作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
第十四條 參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各部門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要做到快速反應,立即趕赴現場,迅速果斷地采取有效措施。對因失職造成事態擴大或學生生命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