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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銀監會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貸款責任。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及利息
(一)貸款金額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本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在校學生當年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不能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學生在校及畢業后3年期間為償還本金寬限期,償還本金寬限期結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三)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部補貼,畢業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入)共同負擔。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借款學生畢業后,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原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學生工作處作為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貸款資格審核,具體工作由各分院負責落實。
第五條 學生工作處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并修訂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與經辦銀行、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溝通合作,及時協商解決貸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按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執行情況和年度總結。
4.為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辦理合同回執單。
5.負責全校學生貸款情況有關數據的整理統計,編制年度報表,整理保存各種統計數據和相關資料。
6.負責召集組織借款學生辦理還貸確認等相關手續,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工作。
7.及時統計并向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學籍變動等有關情況,包括:升學、轉學、退學、就業、出國(境)、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8.對學生加強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第六條 各分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接受本分院學生的借款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分院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審查借款學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2.編制本分院申請貸款學生名冊,整理統計并保存各種有關的信息資料。
3.及時、準確地向校資助中心報送申請人的有關材料。
4.負責組織貸款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相關申請材料、畢業前的還款確認等手續。
5.及時向學生工作處提供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包括:休學、退學、轉學、就業、出國(境)、傷殘、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等。
6.做好貸款學生的教育管理,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第三章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茖W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格審核及辦理手續
第八條 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一步:學生訪問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網站(https://sls.cdb.com.cn/),注冊用戶信息,進入系統提交貸款申請,導出申請表;
第二步:學生持由家庭所在地家庭經濟困難資格審查單位(村委會/居委會/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任一機構)認定蓋章的申請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在讀學生持學生證)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第三步:經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貸款資格和材料審核后,現場打印、簽署合同;
第四步:學生持貸款受理證明到學校報到,學校向縣(區)資助中心辦理貸款回執;
第五步:貸款銀行統一審批;
第六步:發放貸款(一般在每年年末)。
第九條 貸款需辦理的手續及提供的證明材料。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辦理以下手續并提供相應材料:
(一)首貸申請材料
1.出示材料:借款學生身份證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原件、錄取通知書原件(新生)或學生證原件(在校生)、戶口本原件(如果學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戶口本上,則需雙方戶口本原件)。
2.提交材料:借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借款學生身份證復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復印件。
(二)續貸申請材料
出示材料:現場辦理申請手續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十條 借款學生畢業前應按經辦銀行要求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方可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十一條 貸款學生出國(境)旅游、留學或定居等,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學校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后,在未還清助學貸款本息期間,家庭情況(包括個人)有所變動時,借款人必須將變更的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及時告知經辦銀行,以便經辦銀行與借款人取得有效聯系。
第十三條 借款人貸款賬號遺失或更改,應及時與經辦銀行聯系。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借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學生畢業時貸款信息納入其個人檔案。
第六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十五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學生。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吉林省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關于違約生的處理規定來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